问答题
编号:5328469
1.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%。其于2020年12月份发生的与
职工薪酬有关的业务如下:
(1)2020年12月份,甲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0.3万元/台的洗衣机作为福利发放给200名职工,每台洗衣机的市场售价为0.6万元/台;同时外购200套百变衣柜直接发放给上述人员,企业购买这些衣柜的含税价格为0.5万元/套,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;假定200名职工中120名为企业生产人员,30名为销售精英,5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。
(2)甲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,补偿金额为放弃带薪休假期间平均日工资的2倍。2020年,甲公司有25名管理人员放弃5天的带薪年休假,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300元。
(3)因业务整合需要,甲公司与部分职工签订了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。该协议签订后,甲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。根据该协议,甲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将向辞退的职工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000万元。该辞退计划已经公布,尚未实际实施。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。
要求:
(1)根据资料(1),说明甲公司作为福利发放的自产洗衣机是否应确认收入,并说明理由;请编制资料(1)相关的会计分录。
(2)根据资料(2),计算甲公司因25名管理人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,并编制确认和支付补偿工资的分录。
(3)根据资料(3),编写甲公司与解除劳动协议相关的会计分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