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答题
编号:3425126
1.甲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甲公司”)为上市公司,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%,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。2017年至2019年与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有关业务如下:
(1)2017年6月30日,甲公司自建的办公楼完工,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。该办公楼的建造成本为5000万元。甲公司预计该办公楼的使用年限为20年,预计净残值为零,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(与税法相同)。
(2)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,根据协议约定,甲公司将该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,租赁期为2年,年租金为300万元,租赁期开始日为2018年1月1日。甲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。假定其预计使用年限、预计净残值、折旧方法均不发生变化。当日甲公司收取第一年租金300万元,存入银行。
(3)2018年12月31日,甲公司办公楼所在地能持续、可靠的取得与该办公楼相关的公允价值,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,当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5200万元。
(4)2019年6月30日,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5500万元。
(5)2019年12月31日,租赁期满,甲公司将该办公楼出售,取得价款6000万元。
其他资料: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%计提法定盈余公积,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。
要求:
(1)根据资料(1),编制2017年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会计分录。
(2)根据资料(2),编制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会计分录。
(3)根据资料(3),编制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转换有关的会计分录(假定甲公司已完成年末结转)。
(4)根据资料(4),编制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有关的会计分录。
(5)根据资料(5),编制甲公司出售办公楼的会计分录(投资性房地产科目须写出必要的二级明细科目)。